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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民初1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银广进、汝南县古塔街道办事处五里岗社区居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广进,汝南县古塔街道办事处五里岗社区居委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1475号申请人:银广进,男,195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被申请人:汝南县古塔街道办事处五里岗社区居委会。法定代表人:任国红,村委主任。申请人银广进与被申请人汝南县古塔街道办事处五里岗社区居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申请人银广进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汝南县古塔街道办事处五里岗社区居委会保管的申请人银广进一人份的土地补偿费用296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银广进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已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汝南县古塔街道办事处五里岗社区居委会保管的土地补偿款人民币29600元。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银广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 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云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