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胡友国与谢耀、何云撤销权纠纷诉讼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友国,谢耀,何云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1001号原告:胡友国,男,1971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存良,四川东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耀,男,1974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何云,男,1979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友国诉被告谢耀、何云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友国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何云名下的个人独资企业攀枝花市东区爱客量贩歌城的投资权益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财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友国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何云个人独资在攀枝花市东区爱客量贩歌城的档案。二、冻结期限二年,期间不得变更、转让、赠与、质押、注销。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幼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