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民初2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与滕州市东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滕州市东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滕州市东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滕州市东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滕州市东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2094号原告: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住所地滕州市平行路268号。法定代表人:段启国,队长。委托代理人:王强,山东善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如安,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滕州市东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大坞镇东洋汶村。法定代表人:赵允州,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与被告滕州市东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38元,减半收取为5669元,由原告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承担。审判员 张忠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