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1执6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涛与被执行人王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涛,王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1执6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涛,男,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委托代理人:袁丛铭,黑龙江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鑫,男,1990年1月29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委托代理人:费洪鑫,男,198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绥芬河市绥芬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本院在执行吴涛与王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吴涛于2017年5月15日以与被执行人王鑫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王鑫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081执6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俊东审判员 石 磊审判员 庞金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寿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