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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3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东莞市宏康家具有限公司与陈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宏康家具有限公司,陈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3434号原告:东莞市宏康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大环村大环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RC3G18。法定代表人:朱金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宏琴,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栩艺,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实,男,壮族,1987年10月14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原告东莞市宏康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受理后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通知原告于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次日起7日内预交本案受理费。原告逾期未预交本案受理费,也���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宏康家具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曾 旭审 判 员  吴振滨人民陪审员  李子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亚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