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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执14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武汉宏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宏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信阳亚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执14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武汉宏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街道口南路6号京韵花园。法定代表人黄正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06号。法定代表人罗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信阳亚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新华东路121号。法定代表人陈桂芝,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024号判决书,于2017年1月2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信阳亚兴置业有限公司位于信阳市浉河区东方红大道251号新天地风情购物公园二期2号楼1502(面积为166.29平方米)、1504(面积为96.73平方米)、1506(面积为99.06平方米)、1402(面积为166.29平方米)、1403(面积为192.4平方米)、1301(面积为159.76平方米)、1702(面积为166.29平方米)、1703(面积为192.4平方米)、1704(面积为96.73平方米)、1705(面积为98.77平方米)、2501(面积为159.76平方米)、2502(面积为166.29平方米)、2503(面积为192.4平方米)、2504(面积为96.73平方米)、2505(面积为98.77平方米)、2506(面积为99.06平方米)、2507(面积为87.99平方米)、2508(面积为65.85平方米)号房屋。2017年5月10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日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上述房屋中的15间房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信阳亚兴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信阳市浉河区东方红大道251号新天地风情购物公园二期2号楼1402(面积为166.29平方米)、1403(面积为192.4平方米)、1301(面积为159.76平方米)、1702(面积为166.29平方米)、1703(面积为192.4平方米)、1704(面积为96.73平方米)、1705(面积为98.77平方米)、2501(面积为159.76平方米)、2502(面积为166.29平方米)、2503(面积为192.4平方米)、2504(面积为96.73平方米)、2505(面积为98.77平方米)、2506(面积为99.06平方米)、2507(面积为87.99平方米)、2508(面积为65.85平方米)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风审判员 芦 斌审判员 喻英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国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