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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民初13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张德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张德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13111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XXX号XXX层。主要负责人:杨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珏,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张德辉,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张德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负担。审判员  征伟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邱元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