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1民初1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赫文达诉被告刘延栋、刘文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文达,刘文凯,刘延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1536号原告:赫文达,男,1942年5月18日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刘雅丽,系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文凯,男,1945年8月15日,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农民。被告:刘延栋,男,1965年9月20日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农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杨华涛,系辽宁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赫文达诉被告刘延栋、刘文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赫文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中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浩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