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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刑更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张红桃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红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刑更131号罪犯张红桃,男,1986年12月23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4)阜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红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案被告人陶某、杨某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保刑终字第2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对被告人张红桃的定罪量刑。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7年4月17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于同年4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红桃在2015年10月23日至2017年1月25日的服刑期间,获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1次;该犯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万元;该犯于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12月18日释放;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但因情节轻微不认为是犯罪而被释放。系累犯。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统计表、原生效裁判文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综合考量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红桃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3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强代理审判员  胡艳峥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