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5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丰慧与刘绍鹏、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慧,刘绍鹏,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5民初8号原告:丰慧,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瑞义,昌乐亿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绍鹏,寿光中慧生物饲料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职工。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地址:潍坊市坊子区北海路双羊街嘉和未来城办公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3489166693。负责人:金菊,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亮,该单位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丰慧诉被告刘绍鹏、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与被告自行和解,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2元,由原告丰慧负担。审判员 宋教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春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