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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民终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王义寿、祁俊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义寿,祁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民终2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义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祁俊。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天贵(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王义寿因与祁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704民初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义寿、被上诉人祁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天贵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向王义寿送达的传票没有具体开庭日期,致使王义寿未到庭应诉。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鄂州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704民初4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周汉生审判员  李志伸审判员  缪冬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