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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宋道兵与安徽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道兵,安徽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厂,XX水,岳文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908号原告:宋道兵,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远山,凤台县顾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明珠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752991329K。法定代表人:王保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勇,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厂,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XX水,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岳文富,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素兰,凤台县关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宋道兵与被告安徽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厂、XX水、岳文富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宋道兵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道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宋道兵负担。审判员  许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