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张建生、夏雪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生,夏雪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440号申请执行人张建生,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夏雪源,男,196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在执行张建生与夏雪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夏雪源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下落进行调查,本院(2017)浙0122执415号已查封其名下的车辆未扣押到案),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去向。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夏雪源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22件,总标的约1500万元。根据本院(2016)浙0122民初368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200000元及自2014年7月10日起至本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00元;现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已报备限制出境,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17年4月7日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夏雪源下落。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张建生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夏雪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郭明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