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2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吴怀仕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吴怀仕,陈张分,广西钦州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02财保39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住所地:钦州市向阳路8号。法定代表人郑志海,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吴怀仕,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被申请人陈张分,女,1985年7月14日出生,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被申请人广西钦州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北区大垌镇钦北区人民医院新址西北面。法定代表人周训吉。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怀仕所有的位于钦州市的房产价值人民币344607.82元部份进行查封。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以自有的资金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吴怀仕所有的位于钦州市的房产价值人民币344607.82元部份,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5月14日止进行查封,查封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办理转让、抵押或赠与手续。案件申请费2243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黎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