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执保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赵晶晶与周金龙、童德英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晶晶,周金龙,童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保665号申请人:赵晶晶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负责人:胡湘泽,总经理。被申请人:周金龙被申请人:童德英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赵晶晶与被申请人周金龙、童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晶晶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周金龙、童德英的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为赵晶晶提供担保,保险金额26万元,保险期限自被保险人赵晶晶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晶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周金龙、童德英的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赵晶晶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剑璞人民陪审员 康 毅人民陪审员 孔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登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