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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6民初2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244无锡恒日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江门市馨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恒日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江门市馨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244号之二原告无锡恒日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346077099E,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智慧路33号华清创意园1栋201-2室。法定代表人王德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燕,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莉,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门市馨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570102498F,住所地江门市宏兴路3号A幢厂。法定代表人全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恒日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馨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恒日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支配自己的权利,原告无锡恒日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恒日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74元,保全费1720元,合计3994元,由原告无锡恒日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欣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