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毅、曾远勇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毅,曾远勇,周玉伟,潘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3民申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徐毅,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委托代理人:郑建宏(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曾远勇,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周玉伟,男,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潘俊,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申请再审人徐毅因与被申请人曾远勇、周玉伟、潘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武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的(2016)浙0723民初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徐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郑超明审 判 员 周旭弘审 判 员 章春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邵 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