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94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李艳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辉,李艳辉,李艳辉,李艳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4执13-1号被执行人李艳辉,现于吉林省梅河监狱服刑。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李艳辉罚金一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94刑初162号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人李艳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4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法律文书于2016年12月16日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94刑初16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馨嵘审判员  高秀丽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杭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