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行申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彭水保、万年县大源镇人民政府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彭水保,万年县大源镇人民政府,万年县公安局,万年县教育体育局,万年县民政局,万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饶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行申2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水保,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万年县大源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蔡子毕,该镇镇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万年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江学琴,该局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万年县教育体育局。法定代表人朱林泉,该局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万年县民政局。法定代表人唐建华,该局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万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胡宏照,该局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饶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肖天连,该委员会主任。再审申请人彭水保因其诉万年县大源镇人民政府、万年县公安局、万年县教育体育局、万年县民政局、万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饶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治安行政处罚、劳动教养、未履行劳动社会保障职责等行为一案,不服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11行终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彭水保于2015年5月22日向万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万年县大源镇人民政府依法结算工资、归还失地;依法撤销上饶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饶劳教字[2008]51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就2012年9月30日劳动教养不给决定书作出书面说明;公安执法部门以“敲诈勒索”对其两次刑事拘留给出公正意见,依法撤销万年县公安局多次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安政府于2008年3月5日在敬老院抢走彭水保的手机、身份证、钱等财物,请求判令公安政府承认错误并归还物品;判令相关部门将彭水保纳入城市低保并安排工作,并尽快结算其子女读书期间的资助。针对彭水保不服上饶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万年县人民法院认为,现上饶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已经撤销,其中所涉及的不服劳动教养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由地方人民政府(即上饶市人民政府)依法指定其他部门应诉。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即上饶市人民政府应是被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彭水保起诉中要求撤销上饶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饶劳教字[2008]51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和2012年9月30日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该院管辖,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款、第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万行初字第3号-1裁定,驳回彭水保对上饶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起诉。针对该裁定,彭水保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针对彭水保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万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万年县大源镇武装部在许家民兵训练基地与当地村民彭学明合作种植果树,彭学明找到彭作年、彭金江、彭正理(彭水保父亲)共同合作种植。1994年上半年,由于果园管理不善,万年县大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源镇政府)决定把果园转给界福小学作为教育基地。1998年,彭水保到大源镇政府要求解决其父亲的劳务报酬,并多次越级上访。2007年1月31日上饶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饶府信核复字(2007)第1号《复核彭水保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其复核答复意见:信访人彭水保不能提供客观真实的证据材料,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其请求不予支持。信访人彭水保提出的诉求其实是一起经济合作合同纠纷。2008年5月26日10时许,万年县公安局大源派出所接到大源镇工作人员报案称:彭水保因低保事情在大源镇政府书记饶品建办公室大吵大闹,并摔坏茶杯、烟灰缸、茶几等物品,并欲扭打饶品建,被人拉开后仍吵闹不止,持续半小时左右,致大源镇政府正常工作无法进行,严重扰乱了单位秩序。大源派出所接警后立即调查,对彭水保进行了询问,彭水保对在大源镇政府扰乱单位秩序的事实供认不讳。以上事实有对彭水保的询问笔录和对镇干部彭功煌、彭功火等人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法医鉴定等证据证实,2008年5月26日万年县公安局作出万公(大)决字(2008)第2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实施对彭水保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彭水保在告知笔录和处罚决定书中均有签名。2011年12月30日13时,万年县公安局大源派出所接到大源镇纪检书记凤飞圣报案称:大源镇彭水保2011年12月28日,在北京市天安门广场地区扰乱单位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广场地区公安分局训诫,2011年12月30日被大源镇政府带回。大源镇派出所接警后立即调查,依法对彭水保进行询问,彭水保对在北京市天安门地区扰乱单位秩序的事实供认不讳。以上事实有原始受案登记表、对彭水保的询问笔录、对凤飞圣的自述材料和北京市公安局的训诫书等证据证实。2011年12月30日万年县公安局作出万公(大)决字(2008)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实施对彭水保拘留7天的行政处罚。彭水保在告知笔录和处罚决定书上均拒绝签名。2012年3月1日12时许,万年县公安局大源镇派出所接到大源镇工作人员报案称:大源镇彭水保在北京市久敬庄扰乱单位秩序,于2012年3月1日被带回。大源派出所接警后立即调查,依法对彭水保进行询问和对大源镇干部进行核实:2012年2月27日,彭水保在北京市久敬庄扰乱单位秩序,北京市公安局将他控制在久敬庄(国家信访局),国家信访局于2012年2月28日2时许通知大源镇政府,镇政府派镇干部张路、凤飞圣到北京处理此事,在劝返过程中,彭水保表示不愿回去,并说只要给他1200元钱就和他们一同回去,于是镇干部就给了他1200元,随后镇干部于29日晚将其带回万年。彭水保对在北京市久敬庄扰乱单位秩序的事实供认不讳。以上事实有对彭水保的询问笔录、彭水保领条及大源镇政府工作人员张路的情况说明材料等证据证实,2012年3月1日万年县公安局作出万公(大)决字(2012)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实施对彭水保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2012年6月6日17时10分,万年县公安局大源镇派出所接到大源镇干部报案称:2012年6月3日,大源镇彭水保在北京市非正常上访,并威胁要停留在北京直到“成功上访”为止,还要求大源镇政府给其2000元人民币供其回家使用,碍于彭水保的威胁,大源镇政府最终给予彭水保人民币1200元钱。万年县公安局大源派出所接警后立即调查,依法对彭水保进行询问,彭水保对在北京市非正常上访的事实供认不讳。以上事实有对彭水保的询问笔录,对大源镇干部姚文锋、彭世彪的询问笔录,以及彭水保领钱时签收的收条等证据证实。2012年6月6日,万年县公安局作出万公(大)决字(2012)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实施对其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彭水保拒绝在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上签名。2012年9月30日10时45分,万年县公安局大源派出所接到大源镇干部报案称:2012年9月28日,大源镇彭水保在北京市天安门地区扰乱单位秩序,彭水保到公安部、最高检、国家信访局、人事劳动部、教育局、民政部、组织部、总工会、全国人大、全国妇联、纪检监察和北京市三里屯使馆区等部门递状子喊冤,于2012年9月30日被带回。彭水保到案后,万年县公安局大源派出所立即调查,依法对彭水保进行询问。彭水保对在北京市天安门地区扰乱单位秩序的事实供认不讳。以上事实有对彭水保的询问笔录和对镇干部杨爱军、彭济南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2012年11月7日,万年县公安局作出万公(大)决字(2012)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实施对其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彭水保拒绝在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上签名。2007年7月5日,彭水保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2007年5月23日万年县民政局批准彭水保从2007年4月1日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人均月补助35元。万年县人民法院认为,彭水保要求大源镇政府依法结算工资和归还失地的诉求,其实是一起经济合同纠纷,彭水保不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彭水保将大源镇政府列入该案提起行政诉讼系错列被告。彭水保在第三项诉求中对其二次刑拘,要求公安执法部门给出法定意见,因刑拘所涉及的是刑事诉讼法的范畴,不属行政诉讼法所管辖的范畴,故该院不予审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4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彭水保将大源镇政府、万年县公安局、万年县教育体育局、万年县民政局、万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放在同一诉状中,要求撤销万年县公安局多次对其行政拘留的决定,并要求依照政策将其纳入城市低保、安排工作,子女读书期间的资助等多个诉求一并提起行政诉讼。该院在立案时就已书面告知其诉状不符合一行为一诉求的格式要求,要求彭水保更改诉状,而彭水保拒绝变更其诉讼内容。该院在庭审时还将以上情况告知彭水保,但其仍坚持要一并审理,不肯放弃其自己的主张。上述五被告的行政行为不属同一行政行为。故彭水保将上述五被告列入该案作为共同被告,一并参与该案诉讼,系错列被告,应予以驳回起诉。鉴于该院已经立案,故应当裁定驳回彭水保对大源镇政府、万年县公安局、万年县教育体育局、万年县民政局、万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项的规定,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万行初字第3号-3裁定,驳回彭水保的起诉。彭水保不服,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再审申请人彭水保申请再审称,大源镇政府至今不结算“民兵以劳养武基地”工资,行政行为不合法。万年县公安局多次对彭水保刑拘、拘留、劳动教养,不给手续。万年县委宣传部,长期毁坏彭水保名誉,睁眼说瞎话,闭眼乱宣传。社会在进步,劳教已废止,公安、政府多次对彭水保迫害,两次劳教应该撤销。万年县教育局、民政局、劳动人事局不执行国家给参战人员优惠政策。2008年3月5日大源镇政府工作人员在柳家敬老院抢走彭水保的手机、身份证、人民币等至今不予归还。请求江西高院以事实为依据,认真调查,依法公正处理。本院认为,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万年县公安局在2008年至2012年期间对彭水保作出过五次治安行政处罚,在处罚决定书中均载明了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彭水保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三个月内向万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彭水保不服万年县公安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5月22日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彭水保不服上饶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5月30日和2012年9月30日作出的两次劳动教养决定,于2015年5月22日向万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查,上饶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在劳动教养决定书中已告知起诉期限,彭水保分别于2009年5月26日和2013年8月19日被解除劳动教养,无证据证明彭水保不服上述劳动教养决定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彭水保要求大源镇政府结算工资,归还失地,该诉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审理范畴。彭水保提出的其他诉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一、二审裁定驳回彭水保的起诉正确,彭水保再审理由依法不能成立。综上,彭水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彭水保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葛 伟审 判 员 陈雯雯代理审判员 丁 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建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