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民终1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唐晟与赵福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福旺,唐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17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福旺,男,1965年10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汉健,江苏陈定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晟,男,汉族,1954年1月4日生,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现住盐城市大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友山(特别授权),江苏朱友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福旺因与被上诉人唐晟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6日作出的(2016)苏0982民初4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福旺以其与大丰市乐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已经协调解决为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赵福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福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赵福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 浩审判员 时 云审判员 葛存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本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