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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侠与田文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侠,田文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6民初845号原告:李侠,女,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灵壁县人,现住兰州市,个体户。被告:田文革,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侠诉被告田文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万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在西峰销售装载机,被告在原告处购买过装载机,然后相识。2014年4月份,被告以其承揽工程需要活动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被告借钱时约定很快就还给原告。可是被告将款借去后,却没有及时归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多次归还共计10万元。在2016年9月1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10万元借条。2017年2月份被告归还原告2万元,现还有8万元借款未归还。被告不按照约定还款,系违约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其应当继续履行还款责任,请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田文革辩称:原告在西峰销售装载机,被告到原告处购买过装载机并认识。2015年八九月份因被告搞工程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20万元,也没有出具借条,原告通过银行将借款转给被告。之后被告分两三次给原告归还过10万元,并按银行利率支付了1万元利息。2016年9月10日给原告出具了10万元借据。2017年1月给被告还归还过2万元,现在下剩8万元没有归还,并不是10万元。现因工程款没有要下来,等工程要下来,就给原告还了。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借条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上述证据的认定,结合当事人的陈述,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侠在西峰销售装载机,被告田文革在李侠处购买过装载机并相识。2014年4月份,被告田文革因工程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20万元,原告李侠通过银行将借款转给被告田文革。之后经原告李侠多次催要,被告归还了10万元借款。2016年9月10日被告田文革给原告李侠出具了10万元借条。2017年2月份被告田文革又给原告归还了2万元借款,现下剩8万元借款未归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借贷关系明确,内容合法,应受法律保护。李侠向田文革出借款项,田文革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现李侠要求田文革归还借款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田文革归还李侠借款8万元。上述款项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田文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宏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志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