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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7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谢成与冉玉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成,冉玉洋,谢成,冉玉洋,谢成,冉玉洋,谢成,冉玉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1219号原告:谢成,男,199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被告:冉玉洋,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原告谢成与被告冉玉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2017年5月15日开庭审理,因原告谢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谢成承担。审判员 汪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宏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