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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陈小英与陈书华、李莲英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2017民辖终123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永忠,李莲英,陈小英,陈书华,唐代平,王松元,王余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2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忠,住湖南省衡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彩凤,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莲英,住湖南省衡南县,系死者陈某的妻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小英,住湖南省衡南县,系死者陈某的女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书华,住湖南省衡南县,系死者陈某的儿子。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芸,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唐代平,住湖南省衡南县。原审被告:王松元,住湖南省衡南县。原审被告:王余丁,住湖南省衡南县。上诉人王永忠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7)粤0183民初14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均在湖南省衡南县,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且本案由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故上诉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该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属于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三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的亲属陈某在广州市增城区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即涉案侵权行为地在广州市增城区;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要求将本案移送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上诉缺乏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连娣审 判 员  钟 坚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车 莉常小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