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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2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僧楼支行与被申请人崔某、薛某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僧楼支行,崔某,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2民特5号申请人: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僧楼支行,住所地:河津市僧楼镇政府对面。法定代表人:薛国红行长。委托代理人:马某,男,汉族,河津市人,系原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崔某,男,汉族,住河津市。被申请人:薛某,女,汉族,住河津市。申请人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僧楼支行与被申请人崔某、薛某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申请人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僧楼支行于2017年5月15日以被申请人已归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据以实现担保物权的法律事实基础已归于消灭,申请人现撤回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僧楼支行撤回申请。审 判 员 刘天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艳艳书 记 员 杨凯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