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21执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赵智华与蔡继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智华,蔡继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21执919号申请人赵智华,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慈利县。被执行人蔡继超,男,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利县。申请人赵智华与被执行人蔡继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16)湘0821民初14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蔡继超没有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赵智华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蔡继超的银行存款及相关财产情况,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赵智华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赵智华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赵智华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侓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蔡继超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赵智华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16)湘0821民初14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滕振华审判员 陈 龙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胜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