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24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豪霆赛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济宁极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豪霆赛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济宁极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304民初24426号 原告深圳市豪霆赛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廖水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潇,住址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公司员工。 被告济宁极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庄晓伟。 上列原告深圳市豪霆赛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极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邱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故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认为,原告是国内一家集团化运营的汽车赛车场专业运营商,以汽车赛事文化推广、赛车场为运营主体的公司,在全国已有鄂尔多斯国际赛车场、北京嗨谷、山东荣和、广东福岗等四大赛车场,深受行业消费者所熟悉。被告也是一家从事汽车赛车场运营的企业,与原告存在直接的市场竞争关系。长期以来,原告一直耗费大量精力和财力在全国拓展赛车场数量,以便扩大企业品牌影响力,增加广告宣传效果。其中包括潍坊荣和国际赛车场,为原告合法、独家经营的场地。被告罔顾事实,在其网站上宣称该赛车场为其所经营,并将该虚假信息向不特定消费者进行商业推广,造成消费者误解,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商业信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停止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二、被告在“汽车头条”(http://www.qctt.cn/)、“新浪汽车板块”(http://auto.sina.com.cn/)、“腾讯汽车板块”(http://auto.qq.com/)、“搜狐汽车板块”(http://auto.sohu.com/)、被告网站及齐鲁日报等媒体上公开澄清事实、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三、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四、被告承担公证费用1200元;五、被告承担诉讼费用。2017年3月8日,原告请求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在官方网站上公开澄清事实、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被告未提交证据,开庭时缺席。 经审理查明,原告成立于2016年4月12日,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赛车组织策划、赛场管理;赛事研发与设计、开展赛车技术咨询等。 被告成立于2013年8月30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广告设计、代理、发布;企业形象策划;场地租赁;道具租赁;展示展览服务等。 2014年6月山东荣和汽车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经审批准予开展荣和汽车文化体验中心项目建设,该项目位于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教创新区海惠路与港城路交叉口西北角。2016年,原告与潍坊荣和汽车运动俱乐部签订《荣和国际赛车场合作协议》,约定原告享有潍坊荣和汽车运动俱乐部荣和汽车文化博览园内占地200亩的荣和赛车场项目,主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汽车商业活动、厂家培训、厂家内训、试乘试驾等项目。双方首期合作5年,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合作费用每年260万元,每年递增10%。原告享有该场地赛道及后场全年商业活动版块100%的独家经营权及自主招商权(含赛道、后场)。合同签订后,原告向潍坊荣和汽车运动俱乐部交纳租金,经营荣和赛车场项目。2016年10月5日潍坊荣和汽车运动俱乐部出具证明,证明原告享有该俱乐部荣和汽车文化博览园内占地200亩的荣和赛车场项目,项目包含20000平米试驾场地,原告为该场地范围内唯一从事汽车类试乘试驾公司。 原告代理人陈莉于2016年9月2日向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申请对网页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深圳公证处作出(2016)深证字第134302号公证书,证明以下事实:点击ie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www.baidu.com,在搜索栏输入“极光传媒专业试驾场地”,按回车键,出现搜索结果“极光传媒专业试驾场地,试驾道具,汽车试驾场地第一站”、“极光传媒为您提供全国专业试驾场地、试驾道具、试驾器械等。打造一站式汽车营销服务机构”,进入相关页面,页面显示进入www.jgchuanmei.com网站,依次点击“试驾场地”、“华北地区”、“山东省”,页面显示“潍坊试驾场地潍坊荣和国际赛车场”文图内容,介绍如下:专业试驾场地潍坊荣和国际赛车场坐落于潍坊市滨海技术开发区荣和汽车文化博览园内,整体使用面积2万平方米,是国内功能最完善的专业试驾场地之一。可代开场地租赁费发票,并附有预约联系电话。网站首页有极光文化图标、汽车试驾第一站、试驾场地、试驾案例、合作品牌、公司动态等宣传。网页尾部注明网站备案号:鲁ICP备13021700号。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显示被告为www.jgchuanmei.com网站主办单位。庭审时上述网页内容仍在www.jgchuanmei.com网站显示。原告陈述其在经营荣和赛车场期间未向被告出租,与被告亦不存在合作关系。 以上事实,有公司登记信息、批复、合作协议、证明、付款凭证、公证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经营范围为赛场组织策划、赛场管理、开展赛车技术咨询等,实际经营赛车场试乘试驾服务。被告经营范围为场地租赁、展示展览服务。根据已查明的www.jgchuanmei.com网站备案信息以及该网站宣传信息,可以认定被告是www.jgchuanmei.com网站的经营管理者,并实际开展汽车试驾场地租赁服务。两者具有直接竞争关系,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禁止经营者对其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服务提供者为推销其服务而向市场提供关于该服务的宣传性信息,如果内容不真实,一般足以认定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如果内容真实,但由于宣传不准确或者不全面的原因,足以导致接受该服务的用户对服务产生错误认识,误解该服务具有本不存在的品质特征或者其他特点,经营者由此得到利益或竞争优势,也应认定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样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关于被告在其www.jgchuanmei.com网站上宣传“潍坊试驾场地潍坊荣和国际赛车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问题,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2016年8月1日起其独家经营荣和国际赛车场,与被告不存在租赁或合作关系,潍坊荣和汽车运动俱乐部证明原告为该司场地范围内唯一从事汽车类试乘试驾公司。被告在原告独家经营荣和国际赛车场后仍在网站上宣传其能够为客户提供荣和国际赛车场租赁服务,其宣传的内容不真实,足以认定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被告上述虚假宣传行为,客观上使相关公众产生被告实力强大、提供服务上乘的误解,导致被告相应交易机会增加,原告相应交易机会减少,其行为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这种宣传方式损害了包括原告在内的赛车场经营者正当竞争的合法权益,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禁止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对此应承担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停止涉案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在其www.jgchuanmei.com网站上公开澄清事实、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被控侵权宣传信息系发布在被告经营管理的www.jgchuanmei.com网站上,赔礼道歉的形式应和侵权的情节、后果等相适应,故被告在www.jgchuanmei.com网站上公开赔礼道歉已足以消除影响,本院依法判令被告应在www.jgchuanmei.com网站显著位置连续7日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由于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得利益和原告因此遭受损失的金额,本院根据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原告变更其诉讼请求,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无违法之处,本院应予准许。原告诉讼请求金额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宁极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实施涉案虚假宣传行为; 二、被告济宁极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www.jgchuanmei.com网站显著位置连续7日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深圳市豪霆赛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致歉声明的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齐鲁日报》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济宁极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三、被告济宁极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豪霆赛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豪霆赛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济宁极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812元(已由原告深圳市豪霆赛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交纳),由原、被告各负担44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魏 巍 人民陪审员 蒋 如 秋 人民陪审员 陈 绍 粦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朱淑乔(代) 原野 附法律法规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第一款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