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3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厦门世纪桃源股份有限公司与丁峥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世纪桃源股份有限公司,丁峥嵘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3227号原告:厦门世纪桃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边南路299-309号主楼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145900J。法定代表人:厉宗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阿妹,公司职员。被告:丁峥嵘,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厦门世纪桃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峥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30日以被告已缴交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厦门世纪桃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世纪桃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世纪桃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志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夏青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