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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季迎光与裴根锁、贾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迎光,裴根锁,贾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02执8号申请执行人:季迎光,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夏意雅园二期13幢1单元901室,身份证号:530103196708230051。被执行人:裴根锁,男,196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五华区护国路192号1单元402号,身份证号:530103196004072139。被执行人:贾莉,女,195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官渡区奥宸橙郡一期24幢1单元601室,身份证号:53010319590413212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季迎光与被执行人裴根锁、贾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季迎光与被执行人贾莉于2017年5月1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昆审判员 姜靖峰审判员 张帅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淑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