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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8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郑玉军与黄学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玉军,黄学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8民初329号原告郑玉军,男,1968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吴桥县。被告黄学辉,男,1979年2月8日生,汉族,住吴桥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会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洪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