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执38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传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传学,张培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四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38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云霁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90759271U。法定代表人:王冠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祖国,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赵传学,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张培培(系赵传学妻子),女,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传学、张培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皖1126民初2741号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以(2017)皖1126执38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赵传学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体育路东侧的房产产权证号:房地权凤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凤国用2005第314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赵传学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发一次府城镇体育路东侧的房产(产权证号:房地权凤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凤国用2005第314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芮继雷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