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22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栋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栋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422刑初80号公诉机关西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栋良,男,1984年4月21日出生于宁夏西吉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西吉县。2017年3月2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西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1日被西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3日被西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西吉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栋良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栋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9日11时30分,被告人李栋良持B2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重型平板货车沿202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306km+671m路口处时,与前面同向行驶至该路口左转弯的马西付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马西付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马西付系车祸致颅脑损伤死亡。西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栋良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马西付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栋良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西吉县公安局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据、谅解书、强制措施凭证、暂扣车辆、驾驶证发还凭证、鉴定人及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西吉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栋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栋良犯罪后保护现场,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属自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栋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为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栋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文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路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