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23民初30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闯与姬密、孙其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闯,姬密,孙其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3053号之一原告:陈闯,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姬密,男,198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孙其将,男,198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陈闯与被告姬密、孙其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陈闯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闯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闯撤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已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陈闯负担。代理审判员 绳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