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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3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深圳市某娱乐城、彭某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深圳市某某娱乐城,彭某某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3273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邹某某。委托代理人:肖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某某娱乐城。投资人:彭某某。委托代理人:彭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XX县XX镇XX号。被告:彭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XX县XX镇XX村X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深圳市某娱乐城、彭某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本院于2017年X月XX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X月XX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某娱乐城、彭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每案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锦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杨小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