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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3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福建松记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与泉州博腾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松记服饰辅料有限公司,泉州博腾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3441号原告:福建松记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前埔六里28号114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303187909Q。法定代表人:梁庆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泉州博腾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惠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57365212M。法定代代表人:刘公坦,该公司负责人。原告福建松记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博腾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拟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松记服饰辅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73元,减半收取计436.5元,由原告福建松记服饰辅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璇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