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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民初9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文与桦甸市永吉街道办事处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桦甸市人民政府永吉街道办事处,桦甸市人民政府明桦街道办事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908号之一原告:李文,男,1957年1月5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富长礼,桦甸市金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桦甸市人民政府永吉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代表人:白世杰,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小飞,吉林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桦甸市人民政府明桦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代表人:刘忠国,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月,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文与被告桦甸市人民政府永吉街道办事处、桦甸市人民政府明桦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文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文负担。审判员  刘清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鹏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