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辖终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蒋卫华与孙化彦、路畅管辖权异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卫华,孙化彦,路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辖终2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卫华。委托代理人:戴思佳,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化彦。委托代理人:刘学,辽宁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松,辽宁冠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路畅。上诉人蒋卫华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6民初9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本案应由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孙化彦及原审被告路畅未提供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审被告路畅作为本案被告之一,其住所地位于沈阳市铁西区,且未提出管辖异议,故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利军审判员 曹 喆审判员 张小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家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