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抗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河北蓝天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市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河北蓝天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市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管理中心,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抗23号抗诉机关: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北蓝天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号*座1403。法定代表人:刘海军,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家庄市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管理中心。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建胜路*号。法定代表人:罗爱山,该中心主任。申诉人河北蓝天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诉人石家庄市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石民六终字第00659号民事判决,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河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以冀检民监[2016]2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薄宝祥审判员 张志刚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光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