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9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杨亚宇诉王秀玲(终本)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亚宇,周耀平,深圳市波尔顿西服有限公司,吴祈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9462号申请执行人杨亚宇,男,汉族。被执行人周耀平,男,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波尔顿西服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祈恩,男,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2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1、被执行人深圳市波尔顿西服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779.3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491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7月6日计至2016年10月10日);2、被执行人周耀平、吴祈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三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三被执行人共同支付案件受理费800元。本院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及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据此,本院依法通过银行、房地产、证券、车辆、工商管理等财产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后,已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曹栋银行账户(未冻结到可供执行的存款,冻结期限为2017年1月11日至2018年1月10日),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江 莹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静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