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左言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言巧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81刑初16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言巧,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因本案,2016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海宁市看守所。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7]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言巧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席宛秋及张斯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言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左言巧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共计47万余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言巧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证人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欠条,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营业执照、现场照片、张贴视频,短信截图,欠条,考勤表、企业欠发工资情况,抓获经过及人口信息等证据。据此,诉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被告人左言巧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左言巧以杨美华的名义在海宁市长安镇农村对外综合开发区之江路56号注册成立海宁市长安镇绣娘服装厂。被告人左言巧于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在经营绣娘服装厂期间,共计拖欠谢某、赵某等80余名工人工资共计47万余元。后被告人左言巧更换手机号码,并逃往外地。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7月11日向海宁市长安镇绣娘服装厂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指令其于2016年7月14日内支付清所拖欠的工人工资,期满后,工人工资仍未得到支付。上述事实,被告人左言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赵某、谢某、刘新找等人的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欠条,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营业执照、现场照片、张贴视频,短信截图,欠条,考勤表、企业欠发工资情况,抓获经过及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左言巧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47万余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左言巧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左言巧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左言巧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帅 剑人民陪审员 朱振忠人民陪审员 张 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亚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