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8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李成付、胡黄琴与成新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付,胡黄琴,成新霞,保定恒胜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8民初525号原告李成付,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原告胡黄琴,女,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成新霞,女,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高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亚楼,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保定恒胜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高阳县正阳路温馨家园2号楼门脸(5、6号)。法定代表人周亚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俊,男,该公司销售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女,该公司销售部员工。原告李成付、胡黄琴与被告成新霞、第三人保定恒胜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李成付、胡黄琴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付、胡黄琴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为65元,由原告李成付、胡黄琴负担。审判员 连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齐亚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