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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李伟与上海华夙艺术设计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上海华夙艺术设计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1151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1151号申请执行人李伟,男,1956年5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全丽,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华夙艺术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曹欢。原告李伟与被告上海华夙艺术设计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403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华夙艺术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李伟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4,601.82元,人工及材料损耗2,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华夙艺术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房地产、银行、车辆、金融、证券等管理部门集中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屋、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上海华夙艺术设计装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伟与被执行人上海华夙艺术设计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管忠辉执行员  白志中执行员  陈长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婵瑶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白志中审判员  陈长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