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申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重庆威圣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永华邹维菊与吴应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程永华,邹维菊,重庆威圣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应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申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程永华,男,1963年7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邹维菊,女,1971年10年6月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威圣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科园路67-2-附46号,组织机构代码77176793-9。法定代表人:程永华,董事长。三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顺祥,重庆国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瑶,重庆智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吴应芳,女,1953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国章,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程永华、邹维菊、重庆威圣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吴应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5)永法民初字第09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程永华、邹维菊、重庆威圣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越代理审判员 张华荣代理审判员 李春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