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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民初1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赵洪文与赵东风、赵廷云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文,赵东风,赵廷云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1828号原告:赵洪文,男,汉族,生于1961年9月16日,住郸城县。被告:赵东风,男,汉族,生于1961年3月8日,住郸城县。被告:赵廷云,男,汉族,生于1990年6月25日,住郸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洪文诉被告赵东风、赵廷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洪文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东风、赵廷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洪文自愿撤回对被告赵东风、赵廷云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洪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洪文负担。审判员 杨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春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