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3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杨韦婕与倪怀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韦婕,倪怀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3674号申请人杨韦婕,女,汉族,1988年3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倪怀秋,女,汉族,1974年8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60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对其财产进行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倪怀秋名下川A4××L6东风牌小型面包车一辆;二、查封被执行人倪怀秋名下川A7××KG五菱牌小型面包车一辆;三、以上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小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