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宋喜侠与长春新碧丽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喜侠,长春新碧丽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279号原告:宋喜侠,女,1964年11月7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长春新碧丽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鞠东辰,董事长。原告宋喜侠与被告长春新碧丽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喜侠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宋喜侠负担。审判员 董天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 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