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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宋喜侠与长春新碧丽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喜侠,长春新碧丽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279号原告:宋喜侠,女,1964年11月7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长春新碧丽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鞠东辰,董事长。原告宋喜侠与被告长春新碧丽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喜侠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宋喜侠负担。审判员  董天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 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