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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霍执字第2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项某某、韩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某,项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霍执字第245-5号申请执行人:程某某,男,1984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项某某,男,1984年3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韩某某,男,1981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项某某、韩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项某某,韩某某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项某某、韩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韩某某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决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韩某某工资收入6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正超审判员  童晓文审判员  杨劲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