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霍执字第2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项某某、韩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某,项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霍执字第245-5号申请执行人:程某某,男,1984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项某某,男,1984年3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韩某某,男,1981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项某某、韩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项某某,韩某某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项某某、韩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韩某某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决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韩某某工资收入6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正超审判员 童晓文审判员 杨劲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