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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1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四川醉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赤水梦幻娱乐城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醉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赤水梦幻娱乐城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财保7号申请人:四川醉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泸州市。法定代表人:朱某,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赤水梦幻娱乐城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赤水市。法定代表人:曹某,公司经理。申请人四川醉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赤水梦幻娱乐城管理有��责任公司在赤水经济开发区的保证金4,200,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将依法起诉。申请人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应退还其保证金3,000,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违约金至保证金退清止。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提供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醉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赤水梦幻娱乐城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赤水经济开发区的保证金4,200,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并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赤水梦幻娱乐城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赤水经济���发区的保证金4,200,000.00元,期限为2017年5月15日至2018年5月14日止。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四川醉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方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文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