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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1民初16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鑫万红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米奥电子有限公司、金美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鑫万红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东莞市米奥电子有限公司,金美善,许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16884号原告:深圳市鑫万红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溪头社区天云路65号厂房2楼201。法定代表人:陈茂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启强,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米奥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向西黄沙河东路132号百仕达科技园二楼。法定代表人:金美善,该公司经理。被告:金美善,女,1988年10月31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龙井市,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慧,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勇(HEOYONG),男,1954年9月8日出生,大韩民国人,原告深圳市鑫万红精密五金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米奥电子有限公司、金美善、许勇(HEOYONG)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鑫万红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以原告深圳市鑫万红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对翻译费用过高无法承担,另行想与三被告庭外协商和解解决双方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鑫万红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米奥电子有限公司、金美善、许勇(HEOYONG)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88.87元,减半收取计3094.44元,由原告深圳市鑫万红精密五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琼审 判 员  吴 丹人民陪审员  叶俊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靖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