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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执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周德利、许童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德利,许童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保120号申请人:周德利,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邑县城区。委托代理人:陈丽梅,女,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临邑县城区东胜六巷。被申请人:许童童,男,1987年3月10日生,汉族,住临邑县。本院受理申请人周德利与被申请人许童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申请人周德利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已于2017年4月25日查封了被申请人许童童、张萍名下所有位于临邑县开发区花园大道明德公馆××单元××号,××单元××室的房产。冻结了被申请人许童童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账户为62×××04,余额为1854.38元。冻结了被执行人许童童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账户为16×××56,余额为113.31元;本案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已部分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24执保1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富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