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6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灿勋与荣兴(福建)特种钢业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灿勋,荣兴(福建)特种钢业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6民初231号原告:刘灿勋,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伊川县人,务工,住河南省伊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美峰,浙江浙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兴(福建)特种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柘荣县东源乡东源村。法定代表人:许典财,董事长。原告刘灿勋与被告荣兴(福建)特种钢业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系系列案件且案情复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薛为民审 判 员 黄姚斌人民陪审员 吴成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詹金华书 记 员 马巧君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